2017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作者:wbwsxy_gly 更新时间:2023-03-15 17:35:5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院〔2017〕5号

 

 

关于印发《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科研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中心,附院: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业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2017年1月13日

 

附件: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学院党委决定对学院科研管理工作进行“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

第一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三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育科研人员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四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学院纪委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涉及到专业问题的,由学术委员会提供学术判断,必要时委托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项目资助方参与调查。

第七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并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处理

第九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配合下,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由学院党委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院党委根据学院纪委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因此取得的一切荣誉、待遇等;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院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院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院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