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bwsxy_gly 更新时间:2023-03-14 17:28:41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关于印发《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临床学院:
为充分体现大学的科学研究职能,加强教研科研管理,规范学术研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1.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2.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1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管理、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学术研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卫生类高职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评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独立性和纯洁性的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规范学术行为,维护皖北卫生职业学院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严谨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运行规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项匹配,并为单数,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院长聘任,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不超过总数1/5的委员。委员中,不担任学院、临床学院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家教授不少于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不低于10%。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院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研科研管理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撤换替补。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在会议召开前,由秘书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并将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送达与会人员。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学术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后通过。重大事项要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的1/2为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1/3以上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依议题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议题,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发展规划、系部调整、学科与专业设置及学校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各级各类教研与科研项目、学科与专业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报告;评议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推荐省内外、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其他事宜等。
第十四条 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主持学校教研与科研基金工作,制定学校教研与科研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金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十八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活动,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须遵循本章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章程规定情节严重者,由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的内容、过程和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