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院办室 更新时间:2017-10-30 18:16:37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皖北卫生职业学院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校、规范办学,适应安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

  第二条 名称: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二徐路(邮编234000)。

第三章 学院性质、学制

第四条 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五年。

第四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卫生人才培养为目标,以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合作共赢为主线,走错位发展、产学结合办学之路,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创新精神、扎实理论基础、专业技能过硬并能适应行业和社会需要的高技能卫生人才,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章  办学定位

第七条 立足皖北,面向基层,服务全省,多元发展。主要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以卫生类专业为主线,以护理专业为重点,以康复治疗技术专业为特色,相关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培养适应医药卫生服务和管理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章  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拟于2013年首次招收高职生,计划到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规模达5000人。

第七章  专业设置

第九条 主要学科门类为护理、医学技术、制药技术。先期开办护理、助产、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5个专业,以后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或增加新专业,到2017年开设专业达16个。

第八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以全日制普通高职教育为主,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学历教育须达到部颁大纲规定的培养目标,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达到增长能力、丰富知识、提高技术、取得专业资格的目的。

  第九章  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 实行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人代表。根据学院办学和发展需要设置二级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十章  经费来源及财产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

第十五条 财产财务制度

1.学院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财产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财产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依法接受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杜绝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

2.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各项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统一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各部门经费分配方案。

3.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学院内部各单位财务执行和审核制度。

4.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党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十一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1.举办者对学院有领导权、院级领导任免权、执法监督权、经费收支审核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权。

2.举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地方教育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学院的经费投入、外部环境治理和为学院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实(见)习、生活条件等义务;依法保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院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十七条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1.学院自觉接受党和政府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职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责任。

3.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和系科招生比例。

4.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拟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5.学院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多层次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6.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7.学院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政府拨款、受捐赠财产、学费收入和创收收入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举办者的监督。

8.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9.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指导、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学院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举办者与学院按法定程序共同协商、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皖北卫生职业学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