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园丹 更新时间:2023-04-26 10:45:53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院教发﹝2014﹞3号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序的良好运转,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使全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有严重政治错误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体罚、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3.教师擅自停课、缺课1~2学时。
4.监考人员在未请假的情况下,不按时监考一次。
5.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指导不当或擅离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
7.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意泄露考题。
8.教学管理人员丢失考卷或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等,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延误30分钟及以上。
9.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放纵学生作弊,影响考试结果公正,擅离监考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公正。
10.教师及相关人员丢失已考试卷导致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1.教学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学习成绩和修课学分。
12.未经学院同意,教师擅自在校外代课或兼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整个学期不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2.教学管理人员在制定课表、通知教学安排等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错误,导致误课2学时及以上。
3.因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导致停课2学时及以上。
4.教师上课时在课堂内外使用手机通讯(包括接打手机、发短信等)。
5.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20分钟及以上或提前20分钟及以上下课(包括以上连堂课为由的提前下课);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教室20分钟及以上。
6.监考人员监考时在考场内外使用手机通讯。
7.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监考人员迟到20分钟及以上或者擅自离开考场20分钟及以上。
8.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总分错误等,使学生成绩出现偏差,给学生造成补考等损失。
9.教学管理人员未经过教务科长同意,擅自批准教师停课1~2学时,擅自调课2次及以上。
10.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为工作失误泄露考题。
11.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达2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时教师携带的手机长时间响铃2次及以上,影响教学秩序。
2.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未经教务科长批准(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成绩。
3.教师在课堂吃东西、吸烟;监考人员在考场吃东西、吸烟、看书、看报。
4.教师上课迟到3分钟及以上或提前3分钟及以上下课(在铃声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以铃声为准)。
5.管理人员、实验员未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误上课时间3分钟及以上。
6.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损坏,延误上课3分钟及以上。
7.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从事非教学活动,而影响正常教学。
8.不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2次及以上。
9.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计分错误等,导致1~2名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10.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在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时,不配合处理。
11.教学管理人员未经过教务科长同意,擅自批准教师调、代课。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报告。
2.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的系(部)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下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到个人,同时报送一份材料至教务处备案;较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的系(部)或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教务处核定无误后下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到个人;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的系(部)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报至分管院长核定无误后下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到个人。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本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在当月代课金中扣50元。
2.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在当月代课金中扣100元;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在当月代课金中扣200元。
第八条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管教学副院长提出复查的书面要求。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年3月10日